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决定书

  • 上一篇
  • 下一篇
  • 编号:2023-001号

    株洲骏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2018]网挂23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总价款为21356万元。2019年1月10日,你公司与本机关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XC(1)5031号),约定你公司应于2019年6月26日前全额缴清土地出让价款。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你公司逾期未缴清的土地出让价款为10678万元。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的约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株洲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株公资成交确字[2018]第23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XC(1)5031)、《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

    2022年9月27日,本机关依法作出了《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催告书》并向你公司送达,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予答复,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至本机关财务审计科缴清你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价款10678万元及违约金(以欠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之日止)。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联系电话:0731-28685027)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2月16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