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妇女人格权真正实现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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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亮点多多,笔者以为,最大的亮点是将男女平等确定为基本国策,首次明确了妇女人格权的保护,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纵观诸多新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严厉打击职场性骚扰”“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等,都是彰显与落实了对妇女人格权的保护。

    相较于家庭暴力甚至拐卖、强奸等直接侵害女性身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妇女的隐私、名誉等侵害特别是性别歧视,更无形、更隐秘,更容易被忽视。相较于对妇女人身权的保护,人格权的保护更为迫切,更凸显社会文明化与人性化。

    男女有别,首先承认妇女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并予以立法保护,才能真正实现平等。

    虽然女性传统的弱者符号被颠覆,但因为传统偏见和生理等原因,女性往往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特别是做好一个职场女人,往往滚打在家庭与职场双重角色之间,从事业、外表、个性甚至到生理能力都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和考验。

    新法系统规定了对妇女人格权的保护,以国家意志的层面凸显对女性的关注与尊重,必将全方位助推新时代女性个人成长、职业发展、情感追求、价值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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