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申请执行人现场领取现金支票。 记者/贺天鸿 摄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贺天鸿)12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湘执利剑2022专项行动”执行兑现暨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湘执利剑2022”专项执行行动及执行工作情况,并当场兑现执行款1.33亿元,会上还现场发布了全市法院执行实施十大典型案例,书面发布了信用修复十大典型案例。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波参加会议。
今年来,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2211件,执结28800件,结案率89.41%,执行到位金额66.39亿元,其中中院收案483件,结案406件,结案率84.06%,执行到位金额43.11亿元,真正让老百姓的纸上权利变成“真金白银”。
根据省高院统一部署,从今年4月份开始,株洲两级法院精心部署开展“湘执利剑2022”专项执行行动,全市法院执结涉黑恶势力刑事裁判涉财执行案件、涉职务犯罪刑事裁判涉财执行案件、涉民生执行案件等六类重点案件1768件,执行到位金额44.49亿余元。
10月份,市中院与市发改委联合出台《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实施细则(试行)》,通过信用修复机制建设,引导全社会尊重法律,向善守信,以和谐方式解决纠纷、减少纠纷,促进矛盾纠纷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通过信用修复的方式,引导、鼓励当事人积极履行,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及时兑现。
案例一
“黑财”清底 应收尽收
市中院关于王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638万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本案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后,株洲中院立即组成合议庭,成立工作专班,精心制定执行方案,探索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新模式,法院与财政事务中心通力配合、精准联动,涉案财产实物现状移交,本案一个月执行完毕,确保了“黑财”应收尽收,颗粒归仓,有效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该案的顺利执结,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坚持“打财断血”“黑财清底”的坚决态度,为全市法院涉黑恶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提供了经验和范例。
案例二
依法打击拒执 彰显司法权威
天元区法院关于黄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本案被执行人黄某实际上完全有执行能力,但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多次将自己的财产转做他用。天元区人民法院经核实后,认为被执行人黄某存在拒执行为,因此将该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经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此案正告所有“老赖”,规避法律、抗拒执行,最终得到的只会是法律的严惩。
案例三
代表委员参与见证
两级法院协同执行
攸县法院关于攸县某培训学校与刘某甲、刘某乙租赁合同纠纷案。本案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负有协助腾房的义务而不履行,被告攸县某培训学校申请强制执行。株洲中院与攸县法院在案件协同执行过程中,积极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充分释法明理,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诉求当场解决,积极作为,促进了案件的顺利执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见证执行过程,进一步提高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认同感。
案例四
变卖80头生猪
法院顺利执行保全
攸县法院关于某养殖公司与左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当前市场上,由养殖公司提供材料和技术,农户提供劳动和场地的新型生猪养殖模式已普遍推广。当农户与养殖公司发生纠纷时,法院既要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又要维护农户的合法利益。本案养殖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对生猪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兼顾双方利益,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允许养殖公司在监督下通过公开销售途径,变卖80头生猪,并将生猪变卖款保存至法院账户,保全了生猪价值,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实事求是精神。
案例五
冻结经营者账户
网购食品十倍赔偿到位
石峰区法院关于蒋某与深圳市某食品经营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法院立案执行后,向食品经营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该食品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且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直接执行经营者谭某的财产并冻结其账户,通过使用网络查控倒逼经营者自动履行义务,既维护了消费者作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警示了经营者需诚信守法经营。
案例六
协调停车位有效运行
盘活企业资产促双赢
芦淞区法院关于许某等40余人与株洲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积极与申请人沟通联系,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地下车位采取活查封方式。同时多次协调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使得荒废的地下停车场有效运行,产生收益。经过一年时间,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利益均得到保障。本案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通过为被执行人商业运营排忧解难,盘活企业资产的形式,实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双赢。
案例七
协助解难以调促执
百余工人顺利拿到工资
醴陵市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等147人与醴陵市某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系列案。本案因被执行人某中药合作社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醴陵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前往合作社的所在地调查,约谈实际控制人黄某并释明如不按协议履行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联系当地基层组织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最终,黄某主动全部履行了调解协议,将第一期约定的款项全部支付给147位工人。本案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执行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行理念,维护稳定,保障民生,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考虑企业的现实困难,在维护了涉案百余工人的切身利益的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积极作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八
冻结被执行人债权
力助小微企业追回货款
天元区法院关于株洲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中,法院虽然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但是通过认真分析案情,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享有的到期债权进行了处置。在年关将至之际,顺利帮助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追回货款,解了他们燃眉之急,获得了群众的高度认可和点赞。
案例九
执行应收账款
支付农民工报酬
天元区法院关于邓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案。本案涉及多名农民工劳务报酬问题,群众关注度高。执行法官在收案后,全面仔细摸排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无果。经执行法官释法析理,被执行人告知执行法官其在第三人陈某处有应收工程款,且已作为申请执行人向石峰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得知后立即向石峰区法院发函联系,请求予以协助。最终,该案顺利执行完毕。执行法官不放弃任何一丝可以执行到位的机会,积极引导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情况及线索,及时高效地为农民工挽回损失。
案例十
“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市中院关于崔某等与湖南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核查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依法追加该公司唯一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后,依然未发现张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对本案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人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