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涉蛙案”入选全国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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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贺天鸿 通讯员/谭泽飞) 炎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处被告陈某云、罗某酃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以植树造林、设立野生动物保护牌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专题典型案例,系全省法院唯一入选案例。

    2019年9月,陈某云在未办理相关狩猎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捕捉昭觉林蛙、黑斑蛙共3.5公斤约280只,全部出售给罗某酃经营的水产店。同年10月,炎陵县森林公安局在该水产店查获并追回昭觉林蛙、黑斑蛙共220只,送检完毕后予以放生。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云、罗某酃的行为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经评估,陈某云、罗某酃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元(100元/只×60只)。

    该案涉昭觉林蛙、黑斑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规定保护的“三有”动物及《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保护动物,因其系食、药两用的珍贵蛙种,经常成为非法捕捉、食用的对象,该种群具备生物遗传多样性和独一无二的复杂基因结构,具有极高的生态价值、科研价值和经济价值。

    炎陵县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判令非法捕猎、收购、出售、宰杀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责令其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对查获的昭觉林蛙、黑斑蛙及时放生,有力打击了滥捕滥售滥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同时增强了社会公众对珍贵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对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起到了良好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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