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农村建房,不能再“任性”了

  • 上一篇
  • 下一篇
  • 醴陵市浦口镇“有新房也有新貌” 受访者/供图

    株洲日报全媒体记者/吴楚

    中国农村建房,“任性”了几千年。农村房屋建得乱、质量忧,成为诸多地区农村之“痛”。

    2017年3月1日,株洲在全省率先立法规范村庄建设:株洲首部地方法《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由此,越来越多的株洲农民意识到,房子“想怎么建就怎么建”行不通了。众多案例表明,地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农村建房“有新房无新貌”的现象。

    然而,改变千年“痼疾”岂是一朝一夕之功。近年来全国各地爆出的农村房屋安全事故,无疑给“走在前”的株洲提了个醒。

    再强调、再部署。日前,株洲市政府办一并印发《株洲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株洲市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办法》《株洲市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办法》三个文件。

    管理“加码”,无非是让农屋住得更安心,这既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基础性工作,更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1

    “新翻改扩修”定义须认清

    系统管理,首先要明确分类。本次文件中,即对不同种类的建房施工再次定义。

    新建,指建房人确因分户、避灾、迁建等原因,新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建设行为。

    翻建,指建房人利用原宅基地,对经专业机构鉴定为C、D 级的住房进行拆除重建的建设行为。

    改建,指住房因建筑风貌不符合相关规定、基本使用功能不全等原因,在不改变原承重结构体系、不超过原结构承重能力、不突破原住房建设规划许可限制的前提下,建房人对其宅基地上原有住房进行部分拆除改造的建设行为。

    扩建, 指建房人在其原批准宅基地范围内,在现有住房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扩大建筑面 (容) 积的建设行为。

    修缮,指在不拆除原有住房,不增加原有住房高度,不增加原有住房建筑面 (容) 积、不改变原承重结构体系、不超过原结构承重能力的前提下,建房人对其宅基地上原有住房内部 或外立面进行修补、加固、装修、装饰等建设行为。

    2

    各级各部门职责再明确

    多年来,农村建房管理被诟病“九龙治水”,本次,为改变各自为政的格局,文件对各相关部门组织职责分工再次作出明确。

    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农村住房设计图集编制、乡村建设工匠培训、执法管理等涉及农村住房安全的相关工作和政府购买服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政府责任,明确具体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含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村民建房意愿摸底工作,协助办理建房审批手续、质量 巡查、竣工验收、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常识宣传等工作;指导建房人签订《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选址、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城管、林业、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建房人对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主体责任,不得影响周边其他房屋建筑安全,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检查和指导,负责整改检查所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3

    新建、翻建的农村住房原则上不超过3层

    从根源上整章建制,才能进一步消除农村房屋质量隐患。在《株洲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选址与审批”一章中,就有大量内容需要注意。

    在铁路沿线建房的,距铁路干线、支线轨道中心线分别不少于 20米、15米;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外缘分别不少于30米、20米、15米、10米和5米。

    新建、翻建住房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新建、翻建的农村住房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不超过3.6米,其余层高不超过3.3米。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含)的按1层计算层次。

    建房人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建房审批情况报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新建、翻建农村住房3层以上(含3层)、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原则上城市、县城规划区内不得新建农村住房。改建、扩建、修缮住房的,建房人应当报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4

    农房用于经营性活动

    须进行质量安全鉴定

    今年长沙望城“429”自建房倒塌事故至今警钟在耳,农村住房使用与管理不可马虎。

    《管理办法》明确,农村住房拟用作生产经营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并进行安全鉴定;有关经营项目须经许可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许可审批。

    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住房应当进行质量安全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未通过质量安全鉴定的农村住房擅自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此外,房龄长、超负荷使用、年久失修的;损坏或者损伤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的;长期闲置且无人管理的;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房的五类农村住房,将成为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的重点对象。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还明确,建房人需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得超过建房批准宅基地范围,深度不超过2.8米,不得破坏地下管线功能,不得对相邻的合法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损害。

    5

    改扩建有“五不准”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些年,农屋改扩建渐成风尚。为了管好这一块,《株洲市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办法》定好规矩。

    实施改扩建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要求办理:已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原有住房主体未全部拆除;安全鉴定非C、D级房屋。

    建房人改扩建住房不得改变原承重结构体系、不得超过原结构承重能力、不得突破原住房建设规划许可、不得突破原批准宅基地范围。改扩建后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确需改变原承重结构体系或超过原结构承重能力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严格按设计方案施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或委托村民委员会对予以备案或审批的改扩建住房开展不少于3次的巡查,并形成巡查记录。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