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骏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未在工商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也未告知我局你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属下落不明,我局无法送达《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催告书》(编号:20220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2018〕网挂23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总价款为21356万元。2019年1月10日,你公司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XC(1)5031号),约定你公司应于2019年6月26日前全额缴清土地出让价款。截至本催告书作出之日,你公司逾期未缴清的土地出让价款为1067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的约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强制执行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催告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7日内缴清你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价款10678万元及违约金(以欠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之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七十三条、七十四条的规定,如你公司对我局上述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及催告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举行听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上述内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