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销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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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骏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未在工商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也未告知我局你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属下落不明,我局无法送达《行政撤销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具体内容如下:

    针对你公司逾期缴纳位于〔2018〕网挂232号地块土地出让价款的行为,我局分别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了《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告知书》(编号:2021002)、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了《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决定书》(编号:2021002号)、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因《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告知书》的作出存在瑕疵,且该告知系作出上述决定书、催告书的法定前置条件,故为保证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如下决定:撤销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的《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告知书》(编号:2021002)、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决定书》(编号:2021002号)、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另行作出处理。

    上述内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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