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何春林 通讯员/任纳) 近日,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做好暑期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扎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通知》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应当明确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在7月、8月、9月三个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7月份以来,他们加大了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高温作业岗位和高温天气期间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支付等情况,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