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家单位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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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全媒体记者/成姣兰 通讯员/龙楚洁

    【政策依据】

    《株洲市生态环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轻罚、免罚实施意见》(株环发[2022]3号)

    【政策干货】

    对企业有“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停止建设并立即启动整改的”等5条之一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企业有“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初次违法,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的”等9条之一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等5条之一的或其他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

    4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发现醴陵市中昇瓷厂、湖南省攸县精细化工厂等33家执行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按时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报告,涉嫌违反了《条例》“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相关规定,依据《条例》可以进行罚款。

    市生态环境局对这33家排污单位和所属辖区分局发出了督促通知,对5个工作日内及时整改,及时完成执行报告补交的32家持证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和《株洲市生态环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轻罚、免罚实施意见》《关于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项措施》相关规定,不移送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详情可咨询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1807332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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