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报告催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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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市芦淞区各市场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现本局催告株洲市芦淞区的各市场主体在8月15日前报送年度报告。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逾期本局将依法处理。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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