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全媒体记者/成姣兰
通讯员/龙楚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政策干货】
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案例】
湖南某有限公司主行业为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属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且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符合政策要求的5项条件。今年1月,该公司享受增量留抵退税193万元,2月再享受增量留抵退税339万元,合计532万元。
如有需要可拨打株洲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电话28890276咨询政策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