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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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新华社北京7月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突出打击重点,保持依法严惩态势。落实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部署要求,持续依法严惩“沙霸”“矿霸”及其“保护伞”。结合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等法律实施,依法严惩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大江大河流域、黑土地保护区域以及在禁采区、禁采期实施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

    意见提出,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职能作用。充分关注和考虑实施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对具有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但非依据生态环境损害严重程度确定法定刑幅度的,要酌情从重处罚。对明知他人盗采矿产资源,而为其提供重要资金、工具、技术、单据、证明、手续等便利条件或者居间联络,结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为形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意见强调,坚持多措并举,健全完善有效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制度机制。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手段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形成组合拳。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主管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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