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轻微环境违法轻罚、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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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全媒体记者/成姣兰

    通讯员/龙楚洁

    【政策依据】

    《株洲市生态环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轻罚、免罚实施意见(试行)》(株环发〔2022〕3号)

    【政策干货】

    对企业存在“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停止建设并立即启动整改的”等5条之一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企业存在“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初次违法,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的”等9条之一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等5条之一的或其他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

    2022年4月7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填报项目排污登记表。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可以进行罚款。

    该公司在收到荷塘分局责令整改通知后,当日完成了排污许可登记表填报。鉴于该公司的行为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和《株洲市生态环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轻罚、免罚实施意见(试行)》《关于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项措施》,荷塘分局决定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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