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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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以网挂方式竞得位于荷塘区水竹湖片区迎风路与水园路交汇处以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面积为67060.94平方米,土地总价款为38728万元。根据xC(I)531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条的约定,你公司应于2021年1月27日前土地出让金缴至不低于土地总价款的50%,应于2021年12月23日前将土地出让总价款38728万元全额缴清。

    就你公司未按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事宜,我局已分别于2021年8月27日下发《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告知书》,限期你公司缴清土地出让价款。截至目前,你公司逾期未缴土地出让金为31436.2万元。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5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编号:2022001)截至2022年6月2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的相关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30条的约定,我局做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解除与你公司签订的xC(1)531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终止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出让合同解除后,位于荷塘区水竹湖片区迎风路与水园路交汇处以西地块与你公司再无任何关系。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唐笠夫

    联系电话:18873381018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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