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物安全法,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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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洁 朱卫健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下简称生物安全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是我国在后疫情时代、生物安全领域颁布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不过,您是否了解该法立法的背景?是否知道该法的相关内容?是否明白该法实施的有关意义?今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本期健康周刊带您一起走近生物安全法。

    1.

    我国为何要颁布?

    这个问题涉及生物安全法的立法背景。

    生物安全是人民健康、社会安定、国家利益的重要保障。当前,生物安全已成为我国面临的重大安全问题和重要挑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物安全工作,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战略,提出建立健全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就生物安全作出顶层设计,生物安全立法是通过法律形式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战略部署,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

    生物安全法开宗明义,明确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是其总体要求,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是其根本目的,保护生物资源、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防范生物威胁是其主要任务。草案第一条中“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 ”的表述,体现和表达了我国通过实现生物安全,寻求人类和谐共生的良好愿望和主张。

    为了让大家更深刻地了解该法的有关背景,我们将以下信息进行了整理。

    1.生物安全法定义:

    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2.实施目的: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3.实施原则: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4.适用范围:

    应对微生物耐药;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2.

    生物安全法有哪些亮点?

    1.生物安全立法是一部及时且必要的法律。

    当前,我国生物安全形势严峻,生物战和以非典、埃博拉病毒、禽流感、新冠肺炎病毒等为代表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及动植物等传统生物威胁依然多发,生物恐怖袭击、生物技术误用缪用、实验室生物泄漏等非传统生物威胁凸显,生物技术在带给人类进步和益处的同时,也带来了生物安全问题和威胁。因此,亟待通过生物安全法应对上述挑战。

    2.界定了生物安全的法律规制范围。

    生物安全法首次在国家层面以综合性立法的形式对生物安全进行了法律界定,拓展了生物安全的法律内涵,在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等作出明确规定,实现了对生物安全风险的整体性、针对性防控。

    3.建立健全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领导体制。

    生物安全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分别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级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以及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制度进行了明确,为实现国家领导下各利益相关主体参与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协同合作提供了制度支撑。

    4.明确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原则和制度。

    该法要求“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并且明确了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等基本原则。生物安全法明确了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等基本法律制度,为实现生物安全风险的“全链条”防控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依据。

    3.

    生物安全法有何时代意义?

    作为一部新生的法律,生物安全法有哪些时代意义?

    1.为进一步维护国家安全提供法律依据。

    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生物安全法是在生物安全治理领域对总体国家安全观进行的具体贯彻。该法明确提出“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的立法目的,并从立法原则、管理体制、基本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为我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为进一步推动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实现国家安全的整体性保障提供了法治路径。

    2.为完善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奠定基础。

    该法作为我国生物安全治理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多样性、生物技术研发等多个领域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问题进行系统性、针对性的规制,填补了多项立法空白。同时,它明确了我国生物安全法律规制的统一理念和目标,其原则性和授权性规定为今后国家和地方生物安全立法工作预留了空间,为健全以生物安全法为核心、以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为重要内容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3.为促进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该法既强调防范生物安全风险,也注重促进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健康发展。生物安全法通过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科学研究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为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创造了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实现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与产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协调。

    4.使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体系结构更具紧密性与协调性。

    生物安全法实施以后,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将形成以生物安全法为中心,相关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立法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体系结构。在该体系结构下,我国生物安全风险法律规制的理念与目标进一步统一,将促进该体系内部相关法律规范的整合与衔接。同时,生物安全法律规制具有范围广泛、法律关系复杂等特征,生物安全法律体系的发展也应注重该体系在外部与其他法律规范、体系的协调配合。

    4.

    生物安全法答惑解疑

    1.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控有哪些要求?

    国家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制定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我们如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该怎么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都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性措施。

    依法应当报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国家如何管理外来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

    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4.国家对进出境生物安全风险如何防范?

    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

    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

    5.国家对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如何应对?

    国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关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紧急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采取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措施。

    5.

    如何践行生物安全法?

    法律的颁布最重要的是践行,我们应如何践行生物安全法?

    1.切实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不仅事关实验室人员的健康安全,而且事关社会、公众和环境安全。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虽然起步晚,但建立了以风险评估量化为基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分级管理体系,为确保我国无重大实验室感染事件提供强有力保障。新冠肺炎疫情后,生物经济呈现爆发性增长,亟须完善顶层设计,并从制度上规范和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管理,保障生物安全实验室规范运转。

    2.加强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筑牢国家生物安全防线。

    当前,全球生物安全风险增加、传统生物安全问题和新型生物威胁交织、风险复杂多样。我国生物安全总体态势相对稳定,但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持续蔓延,面临着境外病例输入及局部暴发风险,其他传染病输入和流行风险长期并存。全球范围内人、动物新发传染病呈现存量多、增速快、传播广、危害重等趋势,一直是人类和动物健康的重大威胁,也是国家生物安全首要威胁。因此,需及时跟踪研判,强化部门间统筹协调,形成属地处置、垂直管理、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筑牢国家生物安全防线。

    3.密切关注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切实加强防范。

    国际生物反恐怖斗争形势日趋严峻复杂。生物科技快速发展使生物武器研发更为隐蔽、危险和多样。当前各种类别的烈性菌株毒株来源渠道广泛,新冠肺炎疫情仍在肆虐,从事病原体操作人员和单位众多,可能在农业、生态、卫生健康等领域对我国生物安全构成威胁,需加强防范。

    4.依靠科技创新与人才队伍建设,增强生物安全保障能力。

    生物安全具有多学科、多领域交叉特点,需优化科技创新模式,通过政府引导投资、企业融合等方式加大投入,开展前瞻性研究。同时,推进公共卫生与防疫队伍建设,在生物安全防御等领域,设置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治理相关学科专业。另外,构建顶层统筹、高效联动的国家生物安全保障体系,开展需求导向的任务部署和战略研究。

    5.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研究与制定,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

    生物安全无国界。要使生物安全法全面落地并发挥实效,筑牢国家生物安全防线,必须统筹好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新冠肺炎疫情后,全球生物安全治理体系面临挑战,我国应对和防范生物安全风险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已经是全球生物安全领域的先行者,需依法依规,积极参与全球生物安全治理体系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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