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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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掌上株洲讯(记者/周圆) 在市委依法治市办统筹协调下,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市政协社法民宗委、市司法局的共同推动下,我市《关于在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的通知》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日前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市立法协商制度建设迈出了重要步伐,为制度化、规范化立法协商活动,不断发展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依据,有利于促进地方立法更具民主性、科学性,推动株洲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今年以来,我市高度重视“立法协商”工作,将其作为加强党领导立法、推进立法机制改革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制度改革进行管理和推进。前期开展广泛网络调研和电话调研,对比了北京、深圳、上海、苏州、宁波等地的立法协商模式,并召开了立法协商项目座谈会,就“立法协商”机制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最后在总结我市历年来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参照北京立法协商模式,确定了我市“立法协商”机制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明确了交办程序、沟通机制和反馈机制。

    我市立法协商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重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二是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立法协商程序分为两类,即:重要地方法规的协商程序、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和重要政府规章的协商程序。对需要协商的重要地方性法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协商事项直接商请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组织办理;对需要协商的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和重要政府规章,由市司法局商请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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