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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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掌上株洲讯(记者/陈正明) 4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株洲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细则》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等。

    《细则》将医疗救助对象归为3类: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

    《细则》明确,针对3类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方式有4种:参保资助、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再救助制度。

    参保资助中,对一类、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不低于50%资助;对其他二类救助对象(不含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

    住院医疗救助方面,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年度累计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进行分类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方面,按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实行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8000元。对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按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再救助制度方面,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互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

    根据《细则》,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由医疗机构按规定即时结算。三类救助对象和再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按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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