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不年报 处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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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掌上株洲讯(记者/易蓉 通讯员/胡劭) 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3月23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按照最新的法律规定,市场主体不按时年报的,将新增一项被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近日正式施行。该《实施细则》新增了一项规定,即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除了面临罚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还将会受到多个部门联合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获得荣誉、取得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市场主体在补报年度报告并按规定完成公示或更正相关信息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但移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修复的记录会一直存在,对市场主体信用将有不良影响。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于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依法报送2021年度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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