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族龙渣坳告示碑 百年前的乡规民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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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碑名:瑶族龙渣坳告示碑 材质:青石 规制:长100厘米,宽66厘米 年代:清 现状:藏炎陵县文物部门

    碑刻里的株洲

    郭亮

    炎陵龙渣瑶族乡(2015年并入中村瑶族乡),地处两市(株洲市、郴州市)三县(炎陵、桂东、资兴)交界,为株洲地区最南端的乡镇,也是株洲地区唯一一个少数民族乡。2011年统计数据,龙渣瑶族乡在册2357名人口中,有半数以上为瑶族、畲族、土家族等少数民族,其中,尤以瑶族居多。

    据清乾隆版《酃县志》载,居住在龙渣一带的瑶族乡民是分别于明隆庆二年(1568)和清顺治十七年(1660)从蓝山县和兴宁县(今资兴市)迁移而来。客居异地,又兼少数民族的特殊身份,瑶民之管理向来是令地方主政者头疼的问题。据志载,自清初至民国初年,瑶民聚居地主要施行瑶民半自治形式的“瑶老制”,即由族中推举出有威望的老人来处理族中各种纠纷。然而,随着地方当政者管理半径的延长,以及瑶民与在地汉民的日渐融合,半自治形式的“瑶老制”也出现松动之迹象。

    2009年,炎陵县龙渣瑶族乡政府干部在该乡龙渣村一村民家发现了一块刊刻于清光绪十三年 (1887)的石碑,碑文所记为时为特授湖南衡州府酃县正堂(即知县)所颁“条示禁事”,大抵相当于现今的乡规民约之类,对赌博、斗殴、盗窃、砍伐林木等不良行为进行处罚的告示,不论瑶汉,均需一体遵守,不但对晚清年间炎陵瑶乡区域的民族融合史提供了绝佳的佐证,亦对研究彼时彼地之民风民俗提供了参考。

    禁烟禁赌

    “据上七都瑶官赵春酌拟条款,呈请赐示严禁,以儆愚顽而厚风俗,并请泐石,以垂久远。”

    发现于龙渣村村民家中的这方告示碑,在起首点出刊刻者的身份——钦加清军府衔、特授湖南衡州府酃县正堂加五级记录五次陈▢▢(字迹漫漶莫辨处)为胪条示禁事案——之后,开宗明义便以如上文字展开,这至少透露我们这些信息:在清光绪年间,现今的龙渣瑶族乡一带在行政区划上属酃县上七都管辖;“瑶官赵春”大抵便是当地瑶民中的头面人物,主政者予以职衔,便于在地管理,且此告示是由瑶官其人“酌拟条款”,再“呈请赐示严禁”的,可见其时的地方主政者亦重视在地“瑶官”的意见,半自治形式的“瑶老制”在彼时的上七都仍有一定留存。

    “瑶官赵春”拟定的禁事条款共分八条,涉及盗窃、赌博、斗殴、砍伐林木、私宰耕牛等不良行为,喻示在地汉、瑶民等“务须遵照,恪守法纪,父戒兄勉,共为善良”,若有违反,“一经本县访闻,或被瑶官、团绅指告,定即饬拘重究,决不姑宽……”主政者不但主动访闻,还广泛发动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大开举报之门,显见决心之大。

    告示首先对其时乡民深恶痛绝的盗窃之风予以打击,且打击对象并非仅仅只针对盗窃团伙,更尖锐的打击目标指向了窝藏盗资的“窝户”,因为“盗风原由窝藏,除盗必先除窝”,故对窝藏盗资的“窝户”提出了“团清其团,族清其族”的雷霆手段,并举出具体事例,若破获赃盗窃案,除“将盗送惩”外,“并将窝户重究”,而对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包庇纵容现象,亦做出严厉的限制,“毋得苟纵,自取咎戾。”

    盗窃之外,首恶在赌,“不独来往客商受害,即人命窃盗,皆由此起衅”,故禁赌之令也下得特别严厉,有开场聚赌者,除官家访闻拿办外,并将执法权下放,在地瑶官亦可对开设赌场者执法,“定即拘案照办”。

    晚清鸦片之弊向为人所诟病,即便在彼时偏僻的酃县乡间,亦有烟馆开设,更有“藏盗之薮”的隐患所在,告示对此亦心知肚明,“例应禁止”,只是形势比人强,烟馆之禁非仅小小一个酃县知县便能定夺,其后涉及多种力量的博弈,告示亦只得含糊其词地以一句“然既已开设,务须留心查察,不得勾引外来面生歹人”来一笔带过,国势衰败之弊,于斯尽显。

    法外亦容人情

    上述盗窃、赌博、烟馆等弊,即便以今日眼光视之,仍属严格的违法犯禁问题,然艽野僻地,乡民多农耕而生,违法犯禁之事只是偶发,更多的是落后的生活习性遭逢相对文明的社会管理形式的冲突,譬如让朝廷颜面无光的乞讨行为。

    中国幅员辽阔,气候差距大,总有某地歉收的情况出现,加之旧时慈善救济组织的落后低效,遇灾年即拖家带口外出乞讨成中国底层民众摆脱不了的宿命,告示显然对此明了,亦不讳言有乞讨现象存在,只是对乞讨者身份做出了限制,得是“老弱残疾,并非壮盛年华”者,方许在外乞讨,且有“毋许常来常往,三五成群,强讨多索”之限制,而对在地乡民,则做出了“或遇红白喜事,应听酌给酒饭,违者禀究”的规定,法理之外,亦容人情,显见主政者之圆融手段。

    乞讨有碍朝廷脸面,山间乱伐林木在没有环保法的晚清年间大抵只相当于个体道德有亏,难能可贵的是,告示对此亦有特别禁令,“山内松杉、桐茶、竹木……毋论生枯,不许持强乱砍乱摘”,今日龙渣瑶族乡一带以森林资源丰富多样而著称,未始没有当日的告示禁伐之功。

    耕牛作为农耕时代重要的生产工具,历朝历代都出台过禁宰耕牛的法令,告示亦不例外,严禁私宰耕牛,“纵有跌毙、瘟毙、虎伤者,务经瑶官团绅牌甲看明,始准开剥变价,以资买换”,这也说明,至少在晚清时期,龙渣一带莽莽苍苍的森林深处,依然不乏虎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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