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吉钊 李小辉
纪检监察派驻监督是我们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其由来已久,且随着时代的变迁,内涵与外延均在不断发生深刻变化。进入新时代后,派驻监督作为纪委监委直接领导和授权的监督,其本质上更具有“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如何有效利用派驻监督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的特征优势,发挥好派驻监督“探头”作用,不断提升监督实效,把派驻监督这一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纪检监察派驻制度作为党内监督的利器,经过了“派驻—监察派驻—纪检监察派驻”这一发展路径,并在探索中日趋完善。在初创阶段,我国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采用“谁派出谁负责”的“直接领导”体制。1982年至2001年,是我国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的重要发展时期,形成了“双重领导”到“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转变。2001年,我国逐步尝试对纪律检查机关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2004年我国正式对派驻机构由双重领导改为派出单位统一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进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由此标志着纪检监察派驻制度在我国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2014年《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出台,2015年我国从中央到省、市分阶段、分步骤全面推进派驻监督全覆盖。之后,我国通过修改《中国共产党章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颁布《监察法》等方式,逐步完善派驻监督机制,并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派驻制度。
自派驻改革开展以来,各级派驻纪检监察组织依托“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在提升派驻监督质效上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对照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要求进行反思,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派驻不走”:难以切实厘清内部关系。派驻机构作为“派驻不走的巡视组”,容易形成熟人社会,使得本就复杂的内部关系难以切实厘清,从而影响了派驻机构的监督实效。另一方面,“能力缺乏”:难以形成高效派驻队伍。目前,派驻人员尤其是基层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经验缺乏,且短期内很难形成专业化派驻队伍,影响监督效能的发挥,成为了制约派驻组织功能发挥的短板之一。
为更好地完善纪检监察派驻监督制度,结合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和株洲市纪检监察派驻监督机制实践探索积累的经验,建议从深化“两个认识”、彰显“三个特性”、理顺“十大关系”入手来提升派驻监督实效。
具体为要深化两个方面认识:一方面,加强派驻监督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加强派驻监督是确保监督无禁区的必然要求。
彰显三个方面特性:突出政治监督,彰显派驻监督严肃性;做实日常监督,彰显派驻监督协同性;力求精准监督,彰显派驻监督有效性。
理顺“十大关系”:理顺接受市纪委监委领导和依靠驻在部门支持的关系;理顺纪检监察组长和党组成员的关系;理顺监督和履行其他职责的关系;理顺监督和参与的关系;理顺派驻机构和其他监督机构的关系;理顺组织协调和具体落实的关系;理顺抓机关和抓系统的关系;理顺派驻组和协作组的关系;理顺派驻机构和机关纪委的关系;理顺律人和律己的关系。
(作者单位: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