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高空抛物涉刑案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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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掌上株洲讯(记者/贺天鸿) 近日,经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男子周某因高空抛物罪,被芦淞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据悉,本案是我市首例高空抛物涉刑案件。

    周某平时在某工地务工。去年6月27日,周某和工友在出租屋内吃饭,其间周某大量饮酒,之后工友外出购物,仅留下周某一人在家。当时周某因不满工资待遇越想越气,竟然用拳头将卧室的窗户玻璃打碎,并且将铝合金窗户框架拆下抛至窗外,甚至又将被子、床板等物品抛至窗外,将被害人王某楼下的摩托车雨棚砸坏。眼看楼上接连坠物,四周群众赶忙报了警,民警立即将周某抓获。

    经鉴定,案发时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了260毫克/100毫升,并且事发地为居民区的人行道,周某抛掷物品至窗外的4楼窗台距离地面高度约10米。案发后,周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该意见对如何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和高空坠物犯罪作出具体规定,对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高空抛物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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