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长+检察长”巡河现场。通讯员供图
株洲日报·掌上株洲记者/俞强年 通讯员/漆小丽
合力解决水生态突出问题,构建水生态治理新格局,株洲不断创新。
今年以来,我市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治水新模式,通过强化公益诉讼促进水生态环境治理效能,进一步提升河湖管护工作实效。
截至目前,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收集涉河湖公益诉讼线索138条,立案135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01件,办理湘江流域及支流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4件,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1处,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排放废气、其他空气污染物和其他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2家。
1.
“河长+检察长”实现全覆盖
12月3日至4日,芦淞区河长办、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组成的巡查组,对枫溪港、建宁港、大京水库等处的生态环境、水质情况等进行巡查,共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个月前,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河长办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通过“河(湖)长+检察长”联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和行政检察职能,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涉河涉水违法犯罪行为。目前,这一机制,已覆盖各县(市)区。
“充分发挥河(湖)长、检察长各自职能优势,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河湖治理突出问题,保护河湖生态环境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市河长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河长办及河委会成员单位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涉水刑事诉讼、公益诉讼、法律监督等相关工作;检察机关配合河长办发挥协调督导职能,助推河(湖)长制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各级河长办及河委会成员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履行河湖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是保护水生态环境资源的第一责任主体;检察机关履行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监督职责,是保护水生态环境资源的第二责任主体。”《意见》对双方职责进一步作了明确。
《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河长办及河委会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工作合力。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检察机关参与河湖长制工作台账,开辟涉及河湖案件的控告、举报、申诉案件流转“绿色”通道。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河长办互派人员实践学习、开展联合培训、设立“一河(湖)一检察长”等模式,推行检察长参加同级总河长会议、参与巡河巡查等方式,协同推进重点任务落实。要及时总结推广实践经验,推进协作机制走深走实。
2.
“双方”协作机制情况纳入河长制年度考评
“河长湖长+检察长”机制是河湖监管的新模式,也是推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容之一。
目前,全国各地都处于探索阶段。尽管我市于今年9月正式引发《意见》,但其实早在三年前,各县市区就已先行先试。
渌口区河长办是“第一个吃螃蟹”。2017年5月16日,该区在全省率先挂牌成立“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派驻县河长办检察联络室”。“该县是全省首家成立通过创新涉河涉水生态综合治理,延伸法律监督职能,拓宽涉河涉水法律服务领域,推进生态资源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履行审查批捕、立案监督、起诉等职能,有效打击和预防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对此,本报曾作为典型进行报道。
至2017年年底,茶陵县河长办检察联络室成立,检察联络室由县人民检察院和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各派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共同开展检察联络室工作。“当时,联络室检察官采取‘1+x’的工作时间,每周固定在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一天,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驻检察联络室工作时间。”茶陵县河长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工作职责方面,联络室通过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提前介入、督促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依法履行职责、督促行政处罚执行、提起公益诉讼、业务咨询交流等方式对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监督。
2018年3月,河长办检察联络室开始在我市全面推行。相比之下,此次《意见》出台,一方面从内容上更具体充实,包括了建立联席会议、联合巡查、联合专项整治、线索移送等7方面具体衔接机制,同时,进一步要求各级河(湖)长、检察长要定期对“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推进情况组织跟踪问效,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难题,还将推进“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情况纳入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评价考核和检察工作业绩考核内容。
3.
涉水违法5个工作日内移送检察机关
12月6日,荷塘区河长办联合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督察,双方还召开“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专题座谈会,就如何加强河湖保护协作配合、形成综合治水合力交换了意见,并对巡查收集到的问题、实现案件信息共享、畅通线索移送渠道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就进一步推进细化落实“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达成共识。
“我们定期开展河段巡查,加大河段巡查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集中办理一批破坏河流生态资源的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荷塘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卫华说。
按照《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河长办及河委会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和重要案件信息,共同研究解决河湖治理保护中的重大疑难事项,协调解决执法难题,统一思想认识和执法尺度,推动河湖监管问题有效解决。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动议组织召开。各级检察机关、河长办明确一名负责人作为会议召集人,确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督查、会议、调研、办案和日常的信息交换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又称公益诉讼检察部)、市水利局河长制工作处为市级联席会议具体牵头部门,确定联络人员,负责“河(湖)长+检察长”机制日常协调、组织、监督等工作。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按权限送参会单位负责人审核会签后印发执行。
除此之外,“河(湖)长+检察长”机制中还明确建立联席会议、联合巡查制度以及联合专项整治、重大案件会商、案件调查办理协作、线索移送机制、信息通报共享机制。
“各级河长办发现本辖区内河湖生态环境资源遭到破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联络员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跟进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或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办结后5个工作日将办理情况反馈河长办;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相关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线索移送机制中明确要求,各级河长办发现公安机关对成员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联络员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在审查处理结果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同级河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