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掌上株洲记者/周圆
通讯员/刘丹妮
近日,市民周先生来到株洲市国信公证处值班室,他焦急地询问公证员:“我的一位朋友做生意急需将房屋抵押给银行申请贷款,但是银行方面表示还需一位担保人签字,朋友已经多次打电话求我帮忙,并反复向我保证只是签个字,有什么事情他会自己承担……”
那么,这个担保人能不能当呢?公证员建议周先生一定要慎重考虑,了解了法律后果再作决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只有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如果周先生在担保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为朋友做了担保人,那么,周先生可能就会成为还债人。
株洲市国信公证处提醒市民:借款人借到了钱发了财和担保人没有任何关系,但当借款人还不上钱的时候,债权人就会找担保人要钱,担保人可能还会因此倾家荡产,做担保人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