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创业公司一月内“洗白”近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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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掌上株洲讯(记者/贺天鸿 通讯员/方毅维) 年轻人一起共同创业本是好事,但这群年轻人面对经营压力时,却选择了歪门邪道,利用网络直播“洗钱”,最终付出惨痛的代价。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万某在内的7名江西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4年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6万元不等。

    面对公司经营困难 老板动起“歪脑筋”

    据了解,万某是一名“90后”。他看到网络直播行业火爆,于是召集了几名志同道合的朋友,打算成立一家公司,从事网络直播行业。

    去年1月3日,万某等人注册成立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后通过股权收购、购买知识产权等方式,于同年6月获得从事网络直播的技术手段,还联系好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正式开始运营直播平台。

    起初,万某等人签约、招募了一批主播,也从事了一段时间的正规直播,内容以才艺表演、直播带货为主,但经营收益却非常不理想,仅仅2个月左右就陷入了困境面临倒闭。此时,万某并没有想办法通过正途扭亏为盈,反而动起了“歪脑筋”,决定用自己公司相对完善的支付体系用于帮助境外犯罪团伙洗钱。

    通过虚拟礼物伪装

    一个月“洗白”近500万元

    随后,万某积极联系缅甸的被告人吴某,通过吴某联系到身在缅甸的潘某(未到案)以及缅甸当地的境外诈骗团伙。几方商定,由潘某为万某提供担保,境外诈骗团伙向万某的公司输送赃款,万某的公司则通过运作将赃款“洗白”。当一切商定之后,万某将此计划告诉了公司股东及员工,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或退出。

    平时,境外诈骗团伙前往万某等人的直播平台用赃款大量“刷礼物”,通过这样的方式将赃款汇入万某等人的公司。万某等人再通过公司运作,将钱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提现。万某再安排员工前往境外诈骗团伙指定的地点交付钱款。为了满足公司洗钱运作的需要,万某还安排员工外出收购他人的银行卡。至此,万某等人的这家网络公司从一家正规公司,彻底转变成了境外诈骗团伙的洗钱工具,公司所有人都卷入到了洗钱犯罪中。

    在万某等人运作洗钱期间,石峰区受害人李强(化名)遭遇境外诈骗团伙的“杀猪盘”,被骗60余万元。警方根据这一线索,通过技术手段追踪资金流向,锁定了万某等人的公司,万某等人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据统计,2020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万某等人就帮助境外诈骗团伙洗钱近500万元。

    入职3天就离职 依然难逃牢狱之灾

    石峰区法院一审认为,万某等人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或网络赌博犯罪,仍纠集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赃款,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吴某明知万某等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活动,仍为其介绍赃款来源,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窦某(向万某等人出售银行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市中院二审认为,原判决认定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了部分被告人的上诉。

    “这种事情千万别碰。”石峰区法院一审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量刑最轻的徐某,是一名中途入职的员工,他只在该公司工作了3天,便察觉到业务存在违法,于是选择了离职。

    “但在徐某工作的这3天里,他的一些操作确实帮助实施了洗钱,而且金额有数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徐某还是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6个月。”承办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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