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生育假 增设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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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华社上海11月25日电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此决定即日起施行,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根据决定,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上海的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按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法定产假为98天,由此,上海女职工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新修订的条例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规定上海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按照国家和上海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又讯 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5日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等,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再生育审批、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为了更好地保障生育妇女的身心康复,条例明确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其中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同时规定在子女3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不变。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同时,为缓解独生子女照护父母的压力,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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