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掌上株洲讯(记者/贺天鸿)
入院时医院完成了各项告知义务,但患者却不遵守,清晨时分擅自离开医院,结果不幸溺水身亡。近日,市中院二审判决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驳回患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次查房均不见人
发现时患者已溺水身亡
去年6月10日,患者罗某因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到茶陵县某医院住院治疗。罗某入院时,医院进行了入院医患谈话,发放了住院病人告知书、住院患者外出责任书、病重告知书。并且还告知罗某及其家属,住院期间需家属24小时陪护,以及外出请假制度及责任等内容,罗某的家属谭某在告知书上签了名。
6月12日早上7时20分,医院护士进入病房发药时,发现罗某不在。约半小时后,再次查房时,仍未见罗某及家属在病房。
当天早上8时10分左右,医院再次查房,罗某的家属也反映罗某不见了。经查看监控视频发现,罗某于当日7时23分走出住院部大门,8时11分出现在茶陵县沿江风光带,8时20分在云阳桥处下河溺水身亡。经警方调查,虽然不知罗某为何溺水,但可以排除他杀的可能。
二审改判
驳回患者家属全部诉求
事发后,罗某家属认为,医院对于罗某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医院起诉到了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损失。茶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5.1万余元。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驳回患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市中院二审认为,医院进行入院医患谈话、发放住院病人告知书等一系列行为,履行了诊疗规范要求以及对每个患者病情情况诊断后必要的知情告知和提醒,并无过错。此外,根据卫生部一级护理的有关规定,院方应“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目的在于及时观察重症患者生命体征,视病情变化进行针对性的护理和救治,但每小时巡视并不等同于每小时采取医疗措施。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医院护理记录单显示患者身亡当天7时,护士为罗某测量了血压和脉搏。虽然之后三次查房,医护人员未见罗某在病房,但可以证明医院已经履行每小时巡视观察义务。而患者住院期间的生活护理、陪伴是由家属负责。所以,罗某的意外身亡,是由于其家属未按院方告知和提醒做好陪护工作,疏忽大意而导致的。
于是,市中院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罗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审视悲剧时,不应唯结果论、唯死者重
市中院本案承办法官易文胜表示,罗某居住的病房属于普通开放性病房,其可以自主活动。且罗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独立的、完全的人格权,具有判断能力,能够辨别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罗某死亡的原因是下河溺水身亡,是其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放弃,并非医院诊疗护理中的过错所致。
“如果将罗某故意造成的原因及后果施加于他人,既与社会道德行为规范不相符,亦与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审慎处分原则背道而驰。不论是人民法院还是当事人各方,在审视悲剧时,均应持中立、理性的立场,不应唯结果论、唯死者重。”易文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