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掌上株洲讯(记者/马文章) “还有近4万元的后续医疗费,我实在是走投无路了。”近日,市民罗青(化名)向本报打来热线,讲述了自己的糟心事。
2019年10月,罗青在芦淞服饰市场群搬运货物时,不慎被一辆正在倒车的叉车压到脚踝,后经医院诊断为脚踝骨折。
由于罗青未与市场方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购买工伤保险。老板在支付了3万元赔偿费后,便不再理会他,手机也被拉黑,老板“人间蒸发”。
“如今,我每天拄着拐杖,失去了工作能力,小孩还在读书,妻子不得不打双份工补贴家用。”罗青告诉记者,希望老板能依据相关法规,赔偿他后续医疗费用和相关补偿金。
律师说法
罗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申报工伤?本报法律顾问杨柳表示,依据法律规定,可以。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本案中,罗某与该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罗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罗某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
至于罗某受伤之后的赔偿,则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杨柳建议,职工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但是职工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也是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