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能安排“三个清单”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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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记者 刘平

    通讯员/吕俊杰

    株洲日报讯 2月22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由省民政厅牵头省直相关单位制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和减负工作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三个清单”)已于去年12月30日印发,依法依规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责、赋能、减负、增效。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明确了“选举或推选产生村(居)民自治组织”等20项自治事项的自治内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审核工作”等30项政府工作事项的协助内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减负工作事项清单》明确了“不得向村(社区)摊派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商业保险、报刊杂志订阅等任务指标和要求承办政务投诉处理部门职责事项”等8项禁止性规定。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市现有行政村1014个、社区373个,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387个。“三个清单”落实情况将纳入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政府绩效考核、乡村振兴考核的重要内容。目前,“三个清单”动态管理和工作事项准入机制已建立,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三个清单”工作事项,不得通过会议、文件等方式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安排“三个清单”之外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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