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记者 陈正明
通讯员/纪宣
株洲日报讯 近日,天元区纪委监委查处了一起财务人员挪用公款典型案例,包括财务人员在内的13名党员、干部分别受到处分处理。
2013年至2019年12月,时任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指挥部、会计管理中心出纳吴春花利用职务便利,先后采取延迟发放征地拆迁款、私刻印章、伪造资料、私自使用单位空白支票等方式,挪用公款并造成财产损失887.1万元。今年5月,吴春花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退休待遇被取消,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吴春花挪用公款期间,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指挥部历任会计刘秋云、严玉辉,会计管理中心时任会计玄永红未履行会计稽核和监督职责,未妥善保管单位财务专用章,对吴春花多次挪用公款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泰山路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历任所长王满珍、杨华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工作中疏于管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泰山路街道历任财务工作分管领导刘声平、姜凌、龙飞未严格履行对所分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职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历任主任谭勇、何玲宁落实财务管理制度不到位,对财政所疏于管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泰山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周敦奎,原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李鹏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力,负有一定责任。
今年6月,刘秋云、严玉辉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两人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玄永红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杨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王满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声平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姜凌、龙飞、何玲宁、周敦奎、李鹏程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鉴于谭勇任职期间,被挪用公款均已归还,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经区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对其免予党纪处分,给予诫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