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记者 李军
当网购成了普遍的购物方式,收寄快递也成了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快递包裹发生损坏时,责任在谁?能不能赔偿?往往是一团麻纱。对此,民法典有了明确规定:运输途中与签收前,损坏由卖方负责。
【民法典原文】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案例】
烤炉快运途中内物受损 快运公司拖延赔付
2018年9月,浙江的曹先生通过百世快运公司,托运了一个烤炉给株洲的朋友。按快运公司要求,曹先生对烤炉保价1000元,并交了保价费。
货物到达株洲时,收件人发现,烤炉已经破损,拒绝提货。曹先生赶到株洲向快运公司索赔,却被告知保价是保丢不保损的,由于外包装完好,东西没丢,只是内物破损,公司可拒绝他的赔偿要求。
曹先生认为,这一规定是“霸王条款”。经过交涉,百世快运公司认为货物破损是发件站没包装好造成,公司总部还需判定出问题环节,完全明确责任之后才能赔付。曹先生要求公司先行赔付,遭到工作人员拒绝。
【专家解读】
运送途中的风险由商家担责 交付后风险转移到买家
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邓子青介绍,《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对网购行为进行了规范,但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明确了相关权责,更好地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邓子青说,民法典明确了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事宜。电子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合同相对方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一方拒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都是不被允许的。
邓子青指出,民法典明确规定,合同标的物一旦交付,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也随之由网络卖家转移到网购买家身上。消费者一旦发现网购的物品受损,应第一时间向商家反映,并提供商品受损的证据,要求商家重新发货,或申请全额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