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玩高利贷 让你蹲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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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记者 俞强年

    “不碰‘套路贷’,套住出不来。”6月14日,荷塘区桂花街道西子社区工作人员走进小区、街边门店,宣传普及如何防范高利贷。

    近年来,高利贷、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些网贷机构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或利用借款人着急用钱放高利贷,或以无抵押快速放贷为诱饵吸引借贷人掉入债务陷阱。

    民法典首次将“禁止高利放贷”写入法律,是对这些高利非法交易的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

    【原文】

    民法典在“借款合同”中的“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中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现实案例】

    借了5000元高利贷,最后被逼跳河

    两个月前,市中院二审裁定了一起有关高利贷的案件。

    案件中,闫某等人合谋出资,专门针对我市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发放2万元以下的高利贷,一般以7至10天为一个还本计息周期,每个周期利息高达10%至20%。受害人凌某先借贷了5000元,钱还没到手,就被扣走了1000元的首期利息以及外访费。当凌某不能按期还款时,闫某便纠集同伙催收,威逼凌某将其亲属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车以1万元的价格典当还债。次日凌晨,凌某联系闫某,希望再次借款将车辆赎回被拒绝,凌某在株洲大桥跳河自杀身亡。此外,闫某等人还犯有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最终,荷塘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团伙首要分子闫某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万元;其他团伙成员获刑4年6个月至7年不等,并处罚金。

    闫某等人不服,分别以量刑过重等理由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专家解读】

    砍头息、灰色利息等网贷无所遁逃

    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张云霞律师介绍,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从根本性质讲具有盘剥的恶性,高利率、砍头息等都是非常常见的手段。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高利贷不仅仅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甚至常伴随暴力催收、“套路贷”等情况。

    从金融角度来讲,不管是现金贷还是助贷,以及“校园贷”“套路贷”,都涉及到高利贷红线的问题。在此之前,有关高利贷的规则都是通过司法解释而非法律的形式出现,民法典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禁止高利贷。

    张云霞认为,“民法典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明确否定了高利放贷活动的合法性,提升了法律效力层级,对非法放贷的人有更强的震慑作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在办理高利贷案件时也有了法律级别的法律依据,这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高利贷行为,让那些用各种名目增加砍头息以及赚取灰色利息的网贷无处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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