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危险驾驶案 被宣告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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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有从轻处罚条件,并非纵容犯罪

    株洲日报记者 沈全华

    通讯员/易莱香 唐明月

    株洲日报讯 “后悔莫及,万幸没有酿成大错!我将珍惜这次机会,好好学习、认真改过,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3月26日上午,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宣告室,被不起诉人杨某对自己酒后驾车的违法犯罪行为深表忏悔,称今后将增强法律意识,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当天,荷塘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危险驾驶案作出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检察宣告,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律师、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等8人见证这一过程。

    2019年12月17日18时至19时30分许,杨某与几名朋友一起聚餐时喝酒助兴。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自认为已经醒酒无大碍,抱着侥幸心理,驾驶一台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1.37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经审查,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杨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杨某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酌定和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承办此案的员额检察官谢永辉,在检察宣告中说明了对杨某不起诉的理由,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并对杨某进行了法治教育,送达了法律文书。

    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驾驶员若有酒驾、醉驾行为,不但本人将付出难以预计的法律、经济等巨大代价,还将波及其家庭,影响社会安全稳定。检察机关对危险驾驶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是纵容犯罪,大家切勿以身试法。

    此次检察宣告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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