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73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地方税务局、株洲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7〕8号),现将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象
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市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时间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年审办理时间增加1个月)。
三、地点
株洲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320号,株洲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四楼404室)。
四、要求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需提前1个工作日,与市残疾人就业中心电话预约年审办理时间。
2.请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安排无感冒症状的工作人员,持已安排就业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审核认定须提交的材料明细及申报表下载地址:*********/A/?L-7641476544.Html),到市残疾人就业中心申报办理核定手续,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将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般按月缴纳,安排有残疾人的单位,须同时提供由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出具的审核认定书。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咨询电话:0731-28687719
株洲市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