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原试点期间参保人员个人缴费 信息确认和转移衔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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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社发〔2017〕17号)、《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试点与企业养老保险衔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8〕97号)和《关于开展试点期间个人缴费确认工作的通知》(株人社事函〔201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处正在组织市本级原试点参保单位对所属原试点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信息进行核对和确认。请曾经参加市本级原试点并缴费、又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制度参保范围、且至今仍没有办理原试点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参保人员及时与原单位联系,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转企工作和在企业社保的续保、补缴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将不产生滞纳金)。请未完成上述工作的单位在2018年12月20日前办理相关个人缴费信息确认手续并报我处。逾期未办理的,我处将依规把该部分人员的原试点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到市本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特此公告。

    株洲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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