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市城区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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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维护用人单位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凡株洲市城区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各参保单位应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无故停缴工伤保险费的,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

    受理单位:株洲市工伤保险处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6号市人社局2号楼一楼大厅

    咨询电话:28681605、28681612

    特此公告。

    株洲市工伤保险处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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