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收费泊位不缴费将上“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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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株洲日报记者 吴楚

    通讯员 李娜

    株洲日报讯 我市首部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将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泊位不缴费和故意毁损、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的行为作出了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泊位停放的车辆,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停车费;未及时、足额缴纳停车费,经催告仍不缴费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报请相关部门将机动车所有人的相关信息纳入株洲市公共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条例》还明确,故意毁损、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我市已对城区两千余个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了智能化升级改造,安装了地磁传感器、中继器、网关,完成了泊位编码等工作。

    据了解,道路停车收费管理项目实施后,株洲市城市公用事业经营有限公司将提供“株洲停车”APP、官微、客服热线及人工服务等多种缴费方式,支持微信、支付宝、银联付费,方便车主缴纳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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