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株洲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龙栋
通讯员 刘音宝
株洲日报讯 10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主任会议决定公布《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刘光跃出席会议。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已于9月29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查批准。据悉,该条例是全省设区的市第一部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街道、乡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街道办、乡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辖区城市综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条例》共设8章75条,分总则、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其他事项管理、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对户外公告设置、违法建设防控和处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流动摊贩经营区、集贸市场管理等有了明确规定。
刘光跃指出,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政府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条例》落实落地。要加大评估力度,确保执法效果。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之、刘柏生、李智、冯建湘、邓尚文、刘春生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