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株洲日报记者 周卓灵童 通讯员 郭秀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在10月1日正式施行。它全面系统地确定了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和一般性规则,可作为每个人生活的指南,而其中最为关注的两大亮点便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胎儿也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
聚焦
【故事】
买卖个人信息,牟利数十万元
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龙凯锋在网上寻找工作时,发现有人在网上收购公民个人信息,便利用QQ与家住海南的陈友帅联系,以每条2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将所获知的公民个人信息交由陈友帅转卖。两人通过支付宝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买卖的交易金额达195199元。
经调查,龙凯锋系醴陵市均楚镇人,利用曾在交通银行保险中心工作的便利,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离职后未按规定予以销毁,而是通过网络将所获取信息进行买卖,从中非法获利。
【解读】
“民刑共举,双法齐治”
《 民法总则》中强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体现了现代信息社会的需要,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此次《民法总则》的出台和已有的《刑法》规定,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原则审议通过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不断完善,正逐步形成“民刑共举、双法齐治”的良好态势。法律界人士称,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将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基于当下大数据时代网络搜索的新环境,个人信息保护的总目标将围绕在确保公众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基础上,实现个人信息资源的合法、合理利用。
【故事】
孩子还在娘胎,也能分拆迁款?
村小组获得一笔征地补偿款。分配时,村民文女士怀孕了,孩子出生后,文女士认为其孩子也该分一份,为此还将村小组起诉到法院。近日,株洲中院二审审理该案,法院驳回了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
文女士家住茶陵县某村,2015年怀孕,恰在此时,她所在的村小组面临征收。2015年7月22日,村小组与茶陵县下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一份《预征收土地协议》,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依法被当地政府征收,并获得一定金额的征地补偿款。同年8月19日,村小组组织村民召开了由村民小组成员及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的专题会议,形成了初步的分配方案。一个月后,再次召开了村民大会,确定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并陆续将征地补偿款分配到户。
2016年2月20日,文女士的孩子出生。一个月后,孩子随父母落户于村小组。同年12月份,孩子回到村里,由祖父祖母在家带养。
文女士听说村小组内有两位嫁来该小组的女子直到2015年12月才上户口,但也分到了征地补偿款,而此时距分配征地补偿款已经过去几个月。文女士认为,她的儿子也应该分到钱。
文女士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儿子名义一纸诉状递交到茶陵县人民法院,称孩子是村小组的村民,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但村小组未向其分配征地补偿款,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享受村小组2015征收土地补偿费和2016年另一片土地的补偿费。
一审法院认为,村小组2015年所得的征地补偿款在孩子出生前已经制定了分配方案,且发放到户,村小组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故对于原告的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分配2016年所得的征地补偿款,村小组表示认可原告具备分配资格,双方对此没有争议。
原告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院。二审认为,村小组2015年度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是该组于2015年7月22日签订《预征收土地协议》而获得的,该笔款项形成于2015年,除预留部分外,其余已于当年按分配方案分配完毕。根据《民法通则》,公民出生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胎儿只有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时,才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孩子2015年还未出生,不具有权利能力,本案也不涉及法律规定的胎儿利益保护。
【解读】
胎儿法定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本报法律顾问易露介绍,此前《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就意味着胎儿只有在出生后才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但《继承法》中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此外,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也就是说,胎儿虽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法定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在赠与和继承等情况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除此之外,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生命权、健康权等其他权利要在胎儿出生后才会有。
因此,市民在立遗嘱时,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应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若没有遗嘱,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等孩子出生时继承。如果出生时为死胎的,则该份额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如果有人给胎儿赠送财产,胎儿享有接受赠与的能力,孩子一出生后就能够取得这些财产。但如果出生时是死胎,赠与无效。如果孩子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已经接受财产赠与的,应该返还,否则属于不当得利;如果没有接受,赠与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