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编者按
警示
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施行。
作为民事领域的根本大法,民法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总则包罗万象,涉及民事生活的方方面面。本报《法治周刊》将分两期,通过以案释法、律师解答等方式,梳理《民法总则》中与你我生活最息息相关的新规定。
用秘鲁币充马克币 三人组局诈骗6万元
□ 株洲日报记者 周卓灵童 通讯员 孟喜元 李志敏
株洲日报讯 犯罪团伙冒充广东省外贸局人员,用不流通的秘鲁币冒充德国马克币,设圈套骗得他人6万元人民币。近日,荷塘区检察院将李某以涉嫌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
该团伙3人,“主力成员”刘某冒充广东省外贸局人员寻找目标搭讪,向事主诉说因出车祸急需资金,愿低价将手中的马克币转让出去,以不熟悉株洲为由要事主带他去找他以前的战友高某。
“秘鲁币是马克币。”高某约见了冒充银行主任的李某来鉴定秘鲁币。李某装模作样给高某及事主解说现在银行兑换汇率为1:4.8,称能从刘某手中以1:3.6的汇率换到这么多马克币就赚大了,轻而易举从事主手中骗得巨款。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在10月1日正式施行。它全面系统地确定了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和一般性规则,可作为每个人生活的指南,而其中最为关注的两大亮点便是:老人有权指定监护人、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规定。
老人有权指定监护人
花炮厂职工领取执行款现场 周卓灵童 提供
法治快讯
【故事】
调查显示 ,截至2016年底,株洲市有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69.3万,占全市常住人口的17.2%,是典型的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居于全省前列。
随着我市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面临着养老问题。这不, 认为养儿防老的吴老将唯一的房产赠与儿子后,便没有其他的财产。年事已高的他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用,实在是无能为力,每天忧心忡忡,身体每况愈下,迫切需要人尽赡养义务。
吴老介绍,他一直跟儿子住一起,但其儿子儿媳妇经常在外,无心照料,倒是女儿逢年过节一有时间就来悉心照顾他。他想指定女儿为监护人,把晚年完全托付给她。
无独有偶,居住在石峰区的王老介绍,自己有过两次婚姻,但膝下无儿无女。多年来,都是保姆宋某在照顾,他和宋某乃至其家属都亲如一家人。因此,他想将宋某确定为自己的监护人,并把其名下财产都给她。
吴老、王老的这类诉求在《民法总则》里得到了回应。
【解答】
“之前,《民法通则》仅规定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但对失能老人的监护制度却没有规定。” 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易露介绍,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扩大了监护制度所保护的对象范围,充分发挥了监护制度的功能,“老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指定自己信得过的亲友或社会保障机构,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当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由被指定人按约定承担监护人义务。”
易露说,此次《民法总则》规定,除精神病人以外的其他成年人在出现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监护对象。不仅如此,《民法总则》还规定,成年人可以预先选定自己的监护人。
法院帮职工拿回40万血汗钱
□ 株洲日报记者 周卓灵童 通讯员 黄珮 黄怡康
株洲日报讯 “感谢法官的努力,让我们拿回了这笔血汗钱,终于可以安心过中秋了。”一名领到执行款的职工激动地说。 9月28日,醴陵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内人声鼎沸,热闹非凡。醴陵法院举行执行兑现大会,为近40余名职工发放被告拖欠的工资款共计40万元。
据了解,这些职工都来自醴陵市某花炮厂。该厂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导致这40余名职工的工资长久得不到落实。醴陵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在积极疏导工人矛盾的同时,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动协作,经多方努力,将拖欠已久的工资发到了职工手上。
拍案
扶人“好心人” 见财竟起歹心
□ 株洲日报记者 周卓灵童 通讯员 陈皓静
株洲日报讯 走在路上突然摔倒,被“好心人”扶起,却不料“好心人”心怀歹意,看中了自己身上的财物。近日,冯某因涉嫌抢劫罪被芦淞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冯某系湖南衡阳人,22岁,6月21日晚上,冯某与李某、易某(均另案处理)从衡阳坐火车到株洲玩,在火车上李某和易某提出身上没有钱,到株洲去先抢点钱花,并商量由冯某负责打车逃离现场。
6月22日凌晨1时许,三人走到纺织路时,恰遇孙某癫痫病发作摔倒在地,易某遂站在一旁,趁孙某发病尚不清醒时将他手提包顺走。
之后,三人假意将孙某扶起来,易某看到了孙某手上戴了一个黄金手镯、两个黄金戒指,意欲抢劫。然而,此时孙某已经清醒,发现自己手提包不见后,让他们帮忙寻找。团伙成员冯某则假意拨打了孙某的电话,实则是拨打滴滴司机的电话为逃跑做准备。
孙某察觉不对,决定反抗。三人便上前动手将孙某手上的两个黄金戒指与黄金手镯抢走,乘滴滴车逃离现场。孙某当日报案,民警经调查取证锁定了冯某、易某、李某等人。2017年8月3日,冯某在长沙被抓获归案。随后易某、李某在广东落网。
三次犯罪入狱,不思悔改伤人
当天刑满 又进牢房
警示
给虚拟财产撑起保护伞
【故事】
大四学生林存文,平时对立法动态的了解“基本为零”,然而,此次《民法总则》出炉,林同学却心有所动。
“虚拟财产被纳入法律规定了!是不是我的网游账号、装备以后也能得到保护了?”林存文说,玩网游斩妖除魔都不怕,就怕网游被盗号。
“以前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遇到盗号的情况,玩家往往只能自认倒霉。”林存文说,他和身边的好友遇到盗号,曾想过去公安机关报案,但可行性太低。
市民黄先生与朋友玩传奇两年多,此前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钱财,积累了多套顶级装备。
一天如往常一样上线准备游戏,结果他发现装备中“屠龙一把,复活戒指一个,连同其他一些极品装备都不翼而飞。”
“按照市价,这些装备价值两万多人民币呢。”黄先生说,平时和朋友都是在家里玩游戏,电脑中木马几乎不可能,通过几天的寻找,他感觉到靠自己已经是无法找回装备了,在朋友的提醒下,他向游戏客服反映情况,结果却石沉大海。
【解答】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提出:“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易露介绍,《民法总则》将网络虚拟财产列为公民民事权利之一进行保护,从原则上为互联网领域的司法实践指明了方向,也为今后制定虚拟财产保护单行法提供了立法依据。127条的规定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其认同和确认了互联网技术对传统民事权利的影响,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也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新型的财产权。
易露同时表示,《民法总则》并未明确界定数据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也没有关于其使用、交易、转让等方面的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如何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落到实处,仅凭《民法总则》第127条的原则性规定还远远不够。“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我们一定能够在更多的法律条文甚至专门的单行立法中看到更为明确的界定。”
□ 株洲日报记者 周卓灵童 通讯员 罗兰 周星海
株洲日报讯 “我不该一时冲动把别人打了,本来可以出去了,现在又被判了刑。”日前,攸县网岭监狱服刑人员周某在拿到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后,面对云龙地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很是后悔。
2015年4月,周某犯盗窃罪被茶陵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这已经是他第三次因为盗窃入狱。2017年5月11日,眼看离刑满释放的日子只剩两天,周某某在车间劳动时因与另一罪犯发生口角而将对方殴打致轻伤。5月13日,就在其刑满释放的当天,被云龙地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此案经湖南网岭监狱侦结、依法移送云龙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攸县法院在网岭监狱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当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加上犯前罪还未执行的两天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零二天。
“现场进行法治教育,更有助于帮助服刑人员真诚悔罪、认罪。”云龙地区检察院派驻网岭监狱检察室负责人表示,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场宣判,是该院在网岭监狱开展现场法治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典型案例现场说法,强化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法律意识,帮助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真正实现高墙之内有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