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下列申请人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事项,已经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者,请将书面材料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送到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我局将核准登记,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原土地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申请人权利人宗地位置 原土地
证号
土地
面积
(平方米)
雷花元雷花元下东街道办事处官铺村二十四组连下拱塘茶下集用(1999)第B官13号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