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株洲日报记者 刘平
株洲日报讯 取土烧窑制瓦,在醴陵市明月镇马恋村是一个有着上百年历史的产业。两农民在当地租下一个泥矿采泥,被国土部门责令停止开采。两农民对此不服,将醴陵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院。9月1日,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两人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5月15日,醴陵男子谢志光和黄云庭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醴陵国土局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5)第5-05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据了解,马恋村利用当地粘土资源,以作坊形式烧窑制瓦历史悠久。该区域内粘土矿因未形成规模开采,不符合设矿条件,由村镇采挖。
1997年9月,原马恋村委会将荆塘泥矿移交该村荆塘组。根据村委会及镇(原马恋镇)政府的规定,由荆塘组自行管理。2015年2月,谢志光、黄云庭通过竞标与荆塘组签订粘土采挖转让合同。支付租金后,两人租赁铲车、挖机等开挖粘土。
生产中,醴陵国土局作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国土违法、撤出机械设备、恢复土地原状。
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纠纷,醴陵国土局享有法律赋予的对矿产资源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能,对辖区内矿产资源进行依法管理属合法行使职权。原告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非法采矿,其行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醴陵国土局对两原告作出“责令停止国土违法、撤出机械设备、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理时,虽引用了《矿产资源法》相关违法条款,但没有引用法律责任条款。同时,在通知中,有对国土违法的处理,却未查明国土违法的事实。醴陵国土局虽在举证期间提交了法律条文,但未在实施行政行为的文书中引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9月14日,醴陵国土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