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03 13:19:08 来源: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批 | 行证许可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
2 | 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的审批 | 行证许可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3 | 歌舞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设立的审批 | 行证许可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4 | 游艺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设立的审批 | 行证许可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5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设立的审批 | 行证许可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6 |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批 | 行证许可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 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办理发放情况信息。此种《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 |
7 |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 | 行证许可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 |
8 |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审批 | 行证许可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 |
9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 | 行证许可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 |
10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行证许可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
11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行证许可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
12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 | 行证许可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 |
13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 行证许可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 |
14 |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审核 | 行证许可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 |
15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证许可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16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审批 | 行证许可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
17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批 | 行证许可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
18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行证许可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
19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行证许可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20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安防工程审批 | 行证许可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2003〕第26号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 |
21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消防工程审批 | 行证许可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26号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 |
22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审批 | 行证许可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26号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 |
23 |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行证许可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第十八条 | |
24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证许可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为核定文物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应报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25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行政确认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 |
26 | 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 |
27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
28 |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十三条第四款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 |
29 |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 |
30 |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 行政奖励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
31 |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 |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