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12 10:02:33 来源: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80%,且每人每年减征税额不超过24000元。
前款所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含单独计税的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19〕7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政策解读: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