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01 00:00:00 来源: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截图
电动自行车是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引导电动自行车到户外充电,是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和省、市关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要求,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物业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4〕731号)等相关规定,加强价格自律,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二、实行充电价费分离。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于2025年1月1日前把充电设施改造升级为可以单独计算电量,全面实现充电电费单独计价。 三、严格执行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用电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现行电价为0.634元/千瓦时),从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居民住宅小区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四、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在制定居民住宅小区充电服务费时,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会同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从低确定服务费标准。 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按照湘发改价调〔2024〕731号文件中的模板设立收费公示牌,并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用户依法公示充电价格信息。在充电完成后,应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向用户推送实际充电数据(包括充电时间、电费、服务费等),完整反馈收费的构成情况。价格发生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出之日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