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株洲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有变化

时间:2024-08-26 00:00:00    来源: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截图


      记者昨从市住建局获悉,本月起,修订后的《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相比此前的版本有不少变化。
     住房困难被征收人家庭最低居住面积补助上限调整为50平方米;新增搬迁困难补助,搬迁腾房确有困难家庭最高可获5万元补助。修订版《实施办法》的一些调整牵动人心,记者请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专门做了解读。


修订版集思广益


吸收83条合理化意见建议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原《实施办法》于2018年9月3日颁布,根据有关规定,已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5年有效期。
      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局自2023年5月起牵头组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政策文件,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实施办法》出台过程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曾在市政府官网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等37个单位意见。
      同时,也召开了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开展了重大行政决策稳定风险评估。收到反馈意见后,市住建局吸收了83条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实施办法》共六章五十二条,六章分别为总则、征收决定、补偿、补偿决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每章下有相应条文,比如第二章征收决定,规定了发布征收决定应实施的程序及具体内容;第三章补偿,规定了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等。
       该负责人介绍,和原版本相比,《实施办法》删除了一些章节。
       比如,删除原版本第三章“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新增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属地管理原则,规定了联席会议责任机制和基本流程,取消了“历史未登记房屋”认定类型,重申对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实行“事前可控、事后可追溯”的监管。


保障民生


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有新规

      在保障民生与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上,《实施办法》也有新规定。
      民生保障方面。《实施办法》落实《民法典》关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规定,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保障。对住房困难被征收人家庭的最低居住面积补助上限调整为50平方米;新增搬迁困难补助,搬迁腾房确有困难家庭可获得3到5万元补助。
      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方面,也有新规定。
      比如被征收人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时点,《实施办法》明确,由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调整为房屋征收调查公告后。
      这么一调整,让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可全程参与到房屋调查、征收补偿方案制定、整体预评估等重要前期准备活动,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实施办法》也做了调整和规范。比如,按照《资产评估法》规定,删去了关于评估机构资质限制的内容,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定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的原选择范围功能调整为参考功能;评估机构备选库的入选条件取消了地域限制。
      同时《实施办法》也明确,征收补偿款在征收决定前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由专户直接拨付被征收人,防止拖欠、挪用补偿款。
【访谈】
 机构职能职责有调整,严把征收决定关
——对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处长陈琪
问:《实施办法》的修订原则、思路和目标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的修订,严格遵循“依法依规、有序衔接、综合平衡”总原则,全面学习借鉴了长沙、湘潭房屋征收先进理念、做法。围绕健全体制机制、规范征收补偿行为、明确责任追究、强化有序监管、加强综合保障、推行信息共享、切实防范风险、加强民生保障等具体目标,对此前版本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征收管理、补偿标准、奖励和补助设置及标准方面与长沙、湘潭基本保持一致。
问:《实施办法》与原版相比,在机构职能职责上有何主要变化?
答:主要有以下三大变化:
一是将原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指导、监督职能,明确为市住建局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是调整了区级房屋征收部门机构设置。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派出单位不再是区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区政府确定。
三是明确了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的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以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
问:《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哪些内容?
答:进一步规范的内容主要是以下两大方面:
一是严把征收决定关,对不符合公共利益、房屋调查不详尽、征收范围与征收补偿方案审批、评估不规范、预算未审核、资金未落实、无稳评低风险结论和合法性审查结论的项目,不作出征收决定。
二是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区征收行为和环节的监管。具体包括征收范围和评估报告备案;征收补偿方案批准;征收预算与结算的审核与备案;以及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备案。

来源:株洲日报
记者:李军 通讯员/朱建轩
编辑:罗春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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