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邹某来到株洲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关公证书的保管业务,承办公证员认真审查后及时受理了这项保管业务。
申请人邹某的外孙尹某今年十二岁,属于未成年人,尹某在父母离婚后便一直跟随外婆邹某生活。2016年,尹某的母亲张某因意外死亡,尹某继承取得了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某小区房屋一套和位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某小区房屋一套,相关权利证书由其监护人邹某保管。邹某年龄大了身体不好,因担心自己不能履行好上述两套房屋相关权证的保管义务,又不太信任尹某的父亲,于是,在征得尹某父亲的同意后,前来公证处申请将上述两套房屋的权利证书保管在此。公证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对邹某提出的保管业务申请进行了受理、审查、审批后,对邹某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公证书》予以保管,出具了保管公证书。邹某拿到保管公证书后开心的笑了,她表示由公证处保管上述权证,他们全家都特别放心。
尽管这是株洲市国信处办理的第一件保管业务公证,但公证员细致、负责的态度,使得这次公证业务圆满完成,同时也获得了申请人的好评。(株洲市国信公证处 刘明 匡翔)
公证小知识:
保管遗嘱、文件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遗嘱、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保管并出具保管证明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