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满足: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均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稿源:攸县公众信息网
文:国税局
编:文婧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