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好意为朋友借款向银行提供担保,还款期限达到后还为朋友偿还了欠款,不料当其追偿所还款项时却遭到拒绝,由此也引发了一场诉讼纠纷。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2011年,被告丁某某因农业生产需要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攸县支行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15%,由原告谢某某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该案的另一被告曾某某向原告谢某某提供反担保。后丁某某未按期偿还借款,由原告谢某某向银行偿还了借款本息51549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丁某某支付代偿款未果,被告曾某某亦未履行保证责任,谢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谢某某作为保证人代被告丁某某向银行偿还了借款本息,其有权向丁某某追偿。被告曾某某向银行提供了反担保,约定如果丁某某违约,造成谢某某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曾某某负责连带赔偿谢某某的损失,故对原告请求曾某某就该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为此,该院判决被告丁某某、曾某某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51549元。
稿源:攸县公众信息网
文:法 院
编:文婧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