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七条新规推进反腐协调长效机制建设

时间:2010-10-09 11:50:00    来源: 茶陵县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为进一步整合全县反腐败力量,形成反腐败合力,实现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机制长效性。近日,茶陵县委出台了《中茶陵县委反腐败协调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继《中共茶陵县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办案件工作协调机制意见》、《中共茶陵县委关于各成员单位相互移送案件和线索范围的意见》等制度后又一关于加强反腐败协调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规则》的制定本着“聚力量、易操作、建长效”的原则,结合了该县成立反腐败查案协调领导小组近十年以来的工作实践经验,在充分征求反腐败协调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兄弟县市的工作经验,博采众长,反复研究讨论,数易其稿酝酿而成。
  
  《规则》从组织领导、工作职责、组织协调、案件移送、情况通报、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等七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充实组织领导。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这一要求,在原由纪委、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为协调小组成员的基础上,新增了与接触群众较多且担负维稳工作的县政法委。旨在进一步扩大反腐败案源渠道,让腐败分子和腐败问题多处显形。
  
  细化工作职责。《规则》进一步细化了该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协调联络员的工作职责,任务明确、职责清楚,使反腐败协调工作运转有章可循,各司其职。
  
  明确协调方式。《规则》从全局性重大问题、专题工作、日常工作等三个层面的事项,明确了组织者、参与人、协调方式以及组织协调结果的实施方法。进一步丰富了组织协调工作的方式,为反腐败斗争中的组织协调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是规范案件移送。《规则》明确指出案件移送包括案件线索和重要案件,强调移送的时间、程序、范围,始终保持高压惩腐态势,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法纪的惩处。
  
  加强信息沟通。《规则》要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实行重要案件、线索、信息报告及相关情况通报制度,并将全县执纪执法部门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情况纳入信息沟通范围。最大程度上实现反腐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反腐败斗争的成效。
  
  严肃工作纪律。《规则》从强化大局意识、遵守工作规则、严守保密纪律、积极主动办案、依纪依法办案、安全文明办案等六个方面作出了细致的纪律要求。在强化大局意识上,着重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坚决服从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确保在反腐败工作中步调一致,形成合力;在依纪依法办案上,要求各成员单位既要密切配合,又要各司其职,按照工作程序和权限办事,不得越位、错位、缺位;在安全文明办案上,要求各办案单位严格办案程序、正确使用措施、规范场所管理、注重文明用语、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
  
  强化责任追究。《规则》对不听从指挥、压案不查不移、移案不全、徇私枉法、丢失证据材料、失密泄密、不安全文明办案等八种具体行为将视情节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体现《规则》的严肃性,确保执行有力。
  
  实践表明,自2000年该县建立反腐败组织协调机制以来,在县纪委的组织协调下,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等执纪执法部门联手惩腐成效显现,查处副科以上党员干部50余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6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今年8月份,该县纪委会同检察机关查处一乡镇国土所长项某涉嫌贪污征地补偿款60余万元,项某个人实得2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进入起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