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淞分局警用车辆管理出台新规

时间:2010-09-02 00:00:00    来源: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为进一步强化警用车辆的管理和使用,不断深化警车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单位或民警违规管理使用警用车辆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安部制定的《警车管理规定》和《五条禁令》、省公安厅制定《四条禁令》、市局出台的《株洲市公安局警用车辆管理规定》中关于警车使用的管理规定,经分局党委研究决定,特制订警用车辆"四个一律"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严禁驾驶警用车辆从事非警务活动。节假期间和工作时间之外,警用车辆一律停放在本单位(因工作需要或经批准除外),违者一律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所(队)长、教导员的领导责任,扣绩效考核分100-300分。

  第二条:严禁民警未着警服、未带"三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警用车辆(因工作需要或经批准除外),违者一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扣绩效考核分100分。

  第三条:严禁警用车辆违规停放。严禁非公务活动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酒楼或娱乐休闲场所门前附近一百米范围内。被分局、市局、省厅初次查纠的一律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所(队)长、教导员领导责任,扣绩效考核分100-500分,取消驾驶警用车辆资格6个月,是领导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再次被查纠的一律禁闭,且年度公务员考核不称职。

  第四条:凡发生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警用车辆、车牌丢失的,除扣当事人200-1000分外,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一律依据《株洲市公安局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二0一0年芦淞公安分局效绩效能考核办法》予以责任追究。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